关于开展评选环境保护先进企业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环通〔2017〕90号
各县市环保局: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管理,促进污染源治理,推进循环经济,经研究,决定在全州企业中开展评选环境保护州级先进企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企业评选范围:在全州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企业评选条件
1.在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行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的亮点。
2.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工作措施得力,方法得当,讲求实效。
4.企业内部已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
5.排污口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6.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拖欠排污费。
7.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艺改革,实现增效、降耗、节能、减污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发展。
8.开展对全体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环境意识的教育,定期对企业内环保岗位在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9.企业内环境整洁、优美,注重绿化。
10.2015年以来无环境污染事件,无环保行政处罚。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有突出事迹,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三)推荐的先进企业要认真填写《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先进企业呈报审批表》(见附件),并附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材料(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炼,字数在2000字左右)。上述材料(一式二份),请于2017年7月30日前报送至黔东南州环境保护法规科(联系电话:0855-8211830)。
附件: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先进企业呈报审批表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