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将新修订《环保法》落到实处,州环保局多举措抓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是严格分类分级审批规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2号)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不得降低分类管理等级;按照环保部、省、州环保部门下发关于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二是严格项目环评审批程序。规范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技术评估、窗口受理、信息公开、现场踏查、集体审议、总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运行)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公示、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
三是加强试生产和验收监管。州县环保部门定期开展建设项目排查,一方面加强对本级审批建设项目的监管,对达到试生产(运行)条件的及时批复,对超期试生产(运行)的督促业主申请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一律停产整治;另一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监管,发现未批先建、擅自试生产(运行)或超期试生产(运行)的,及时上报并调查处理。
四是加强环评机构管理。州县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过程中,严格审查环评机构资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和廉政规定》,对环评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及职工不得为项目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环评机构、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