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7月6日我局对新能源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及相应辅材的研发、制造、销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7月6日- 7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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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 名称 |
文号 |
发文 时间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 地点 |
1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暂不予批准新能源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及相应辅材的研发、制造、销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通知 |
黔东南环函〔2018〕62号 |
2018.07.06 |
新能源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及相应辅材的研发、制造、销售 |
贵州兴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炉碧经济开发区渝凯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