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682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加大环境污染惩处力度,强化了政府问责,减轻企业负担。还做了以下内容修改:
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