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总则、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八章,共七十一条。作为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之后,新环保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不久,我省出台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立法指导思想上,集中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
《条例》立足于将环境资源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绿色发展的目标,促进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进一步挂钩,力争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有利于绿色发展的制度,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条例》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制度和政绩考核制度,是对传统GDP理念的法治校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法律体现。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把节约文化、环境道德纳入社会运行的公序良俗,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条件,引导公众自觉选择节约环保、低碳排放的消费模式。
二、注意源头控制
(一)合理进行空间布局,进行风险评估。事前做好规划和风险评估,可以从源头杜绝造成大气污染,前端控制是对污染防治的最佳手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对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
(二)强化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资源节约以及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等起到重大作用。为使项目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减轻污染并得到保护,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非常必要,能有效的遏制环境问题加剧的趋势。《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实施燃煤火电、水泥、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按照主要污染物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明确企业排放标准指标来源,并根据核定的指标实施区域内排放总量调剂。
(三)严格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主要亮点
(一)明确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主导者、推动者、监督者,是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建设美丽贵州的决定性力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目标。把污染减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二)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推行第三方治理。推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条例》还在全国第一次明确了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应当对因自身过错造成违法排污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凸显大数据在环境管理全过程中的作用。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环保云。从信息公开到环境管理、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均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撑。《条例》规定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本省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信息发布、数据中心等为一体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大数据管理平台,为本省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信息保障,实现各级各部门数据交换、联通与共享,推动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管理。
(五)司法联动法制化。法司法联动的问题第一次在地方法规中做了明确表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信息共享等机制。
(六)加强机动车排气管理。机动车尾气排放逐步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因此,《条例》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出明确的规定。《条例》主张公交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支持鼓励选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过程和检测结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管理信息化平台。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推行建设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三检合一的检验机构。运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禁止驾驶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七)加大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条例》指出,排放工业废气、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最高将处100万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限制燃煤区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锅炉、窑炉、发电机组等设施最高将处10万元罚款。
(八)鼓励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围绕“公益”核心,监督纠正侵犯公益违法行为,充分体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与态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
(九)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旨在促进信用环境与信用秩序形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十一条规定“ 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环境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在招标施工单位时,应当将环境信用记录纳入招标条件。”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来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