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近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共同印发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首部较为系统的失信惩戒办法。
一、制定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环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加快环境保护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省委生态文明大会将加快建立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其中的重要任务,2015年省政府又明确将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环境保护十二项改革任务之一提出要求。
为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充分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税务、质监、食品药品、人民银行等部门及省内外在推进行业信用管理,建立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完成后,我厅在厅内反复征求了意见,9月14日至9月22日,我厅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的意见,充分听取了各方面对《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提出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将于2016年正式实施。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办法首次对环境领域的失信黑名单概念、黑名单管理的内涵、公布黑名单信息包括的内容、黑名单管理的原则以及黑名单管理适用的范围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为各级环保部门准确适用黑名单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是办法基于我省目前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目前环境保护领域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严重失信行为范围进行了明确,既考虑了黑名单管理惩戒措施对企业和特定身份个人的严重影响,范围不宜过宽问题,同时也针对目前环保管理中一些薄弱环节,急需通过信用管制手段加强管理的实际需要。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环保技术服务人员因重大行政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实施行政拘留,实施刑事处罚,造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群体性事件,未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合同约定义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服务、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环保检验等业务的环境服务机构严重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从事环评、环境监测、环保专家咨询等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严重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等九种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纳入环境失信黑名单管理。
三是明确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及黑名单数据终生有效。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含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2年,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黑名单数据永久进入企业环境信用数据库,纳入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
四是明确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个人的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对其环保行政许可予以限制,不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2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撤销或建议撤销由环保行政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重点监管,并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对列入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的,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向委托方、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建议更换委托环境服务机构;向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部门和行业组织进行通报,建议进行相应的限制;2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对列入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黑名单的自然人,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向委托方、环境服务机构、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环境服务机构解除聘用合同;向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建议对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进行相应的限制;取消其作为环保行政机关建立的专家库资格,组织有关专家咨询活动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来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