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46号)和《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4〕18号),设立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为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整合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污染综合防治管理,重点推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拓展机动车、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构建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体系。
2.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对全州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实施监测,组织对各县市流域出入境断面水质实施监测和考核,对各县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开展实时监测并发布空气质量报告。
3.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对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并加强监管。
4.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5.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加快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推广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
6.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监管、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环境质量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应急处置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7.加快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引导环境服务业发展壮大,积极推进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评估、环境污染治理、环保设施运营等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成熟环保技术装备在我州推广和应用。
(三)增加的职责
1.承担州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职责,在州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推进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2.增加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职责。
3.将落实州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职责收归局机关,污染减排协调、督查和考核等工作仍由州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负责。
(四)下放的职责
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要求适时下放环境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州内各县 市、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州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督促全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的推进;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及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
(四)承担落实州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污染减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污染减排具体措施、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市、开发区污染减排工作;负责污染减排协调、督查和考核;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制定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大气及水环境保护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工作措施,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建设等辐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州内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州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国际合作、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参与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协调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和州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科)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等管理工作;承担督查、信息、安全保卫、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务工作、绩效目标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州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事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拟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科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论证和送审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建议,组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指导全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环境行政处罚审核工作,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推广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考核。
(四)污染防治科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组织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承担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和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空气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并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负责指导、督促、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州及重要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五)科技监测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承担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州环境监测体系规划和建设,指导全州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和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组织监督实施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实施全州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环境应急及预警等监测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 组织指导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工作。负责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输变电设施及通信线路信号台站等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 州纪委派驻州环境保护局纪检组、州监察局派驻州环境保护局监察室。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黔东南州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1名,设主任1名(由州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长级)。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州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部署,指导各县市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督促推进全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县、乡镇、村的创建工作;承担州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与州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环保部门负责全州污染减排工作的统筹推进。发改部门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列入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研究制定落实减排政策措施。
(三)与州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负责噪声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污染具体分工管理,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具体分工管理。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强制检测制度,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黄绿标限制通行和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的落实。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四)与州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土部门负责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和指导,两部门对此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有效合力。
(五)与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对处置设施运营及达标排放情况实施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扬尘实施整治管理,并与环保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州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以及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污染治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七)与州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环保部门对水功能区域的划定提出建议。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环保部门对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水利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环保部门负责规范企业排污口设置。
(八)与州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医疗废物运输、处置过程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城镇供水系统水质监测与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环境管理工作。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黔东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黔东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