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核发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
事项编码 |
522600009750836004-00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受理部门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
办理对象 |
企业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现场办结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办理窗口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网上申请 |
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sb-788.com窗口进行申请 |
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 |
依据描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1 |
注销申请报告 |
1.提供原件1份; 2.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打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2 |
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提供原件各1份。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收 费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依据描述 |
无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受 理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注销要求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杨生丽 |
现场办结 |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符合注销要求。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决定 |
杨生丽 |
现场办结 |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符合注销要求。 |
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
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颁证与送达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公示 |
不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办理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55-8692072)咨询 |
投 诉 |
申请人可在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5-8579758,也可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到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