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核发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事项编码 |
522600009750836004-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受理部门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 |
承诺时限 |
1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办理窗口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网上申请 |
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sb-788.com窗口进行申请 |
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 |
依据描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依据描述 |
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3 |
法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依据描述 |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1、持证期间未改变许可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持证单位核技术利用的内容和地点和规模与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内容以及首次申领的许可证内容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2、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防护到位,无事故发生。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1 |
申请书 |
1.提供原件1份; 2.详细说明本单位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变动情况,提出申请。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1.提供原件一式3份; 2.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打印,不得手写。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3 |
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性工作人员剂量监测报告 |
1.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一式3份。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4 |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
1.提供原件一式3份。 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写并对总结真实性负责。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5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
1.提供原件各1份。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收 费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依据描述 |
无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
环节设定和收费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受 理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未发生重大变动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杨生丽 |
现场办结 |
1、申请资料内容正确、符合法规要求; 2、未发生重大变动,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防护到位,无事故发生。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决定 |
杨生丽 |
现场办结 |
1、申请资料内容正确、符合法规要求; 2、未发生重大变动,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防护到位,无事故发生。 |
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
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颁证与送达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公示 |
不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办理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55-8692072)咨询 |
投 诉 |
申请人可在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5-8579758,也可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到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