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核发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 |
事项编码 |
522600009750836004-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受理部门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现场办结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办理窗口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网上申请 |
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sb-788.com窗口进行申请 |
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2 |
法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依据描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
3 |
法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 |
依据描述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
4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
依据描述 |
我厅下发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 (黔环通⒓01刽⒛2号)已将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给你们。为进一步强化辐射安全监管职能,促进核技术利用的健康发展,本着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等规定,我厅决定依法将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同时委托给你们。 |
申请条件 |
1、有与所从事的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
1.提供原件一式3份; 2.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打印,不得手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
2 |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
1.提供原件一式3份; 2.登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 http//:www.gzhjbh.gov.cn)下载填报打印,不得手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
1.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3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
4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
1.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3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
5 |
辐射防护到位证明 |
1.提供原件1份。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
收 费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依据描述 |
无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受 理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相关防护达到要求。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杨生丽 |
现场办结 |
1、申请资料内容正确、按照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 2、相关防护措施达到要求。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决定 |
杨生丽 |
现场办结 |
1、申请资料内容正确、按照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 2、相关防护措施达到要求。 |
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
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颁证与送达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公示 |
不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办理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55-8692072)咨询 |
投 诉 |
申请人可在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5-8579758,也可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到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