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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剑河县绿野活性炭厂)
2016-07-27 16:13     (浏览:)

剑环责停字[2016]1号

 

剑河县绿野活性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522629000000833

组织机构代码: 68843905-3

地 址:剑河县屯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吴益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7月4日对你剑河县绿野活性炭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在生产时,循环使用的回收池磷酸溶液溢出,沿着地面向车间外墙体渗透流入苗榜沟。并且现场对你厂渗漏的磷酸溶液进行采样送州环境监测站,经检测磷酸溶液中PH为1.28,TP为25615.89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单》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停产整治的依据、改正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厂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二)改正方式

改正方式包括:一是停止生产、制订整治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环评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期限

1.你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2.你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材料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3.你厂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本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我局将依法对你厂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5369390(办)

 

 

剑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县环保部门、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各项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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