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环罚字[2016] 5号
剑河县绿野活性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22629000000833
组织机构代码:68843905—3
地 址:剑河县屯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益传
剑河县剑河县绿野活性炭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经核实,你厂在生产时,循环使用的回收池磷酸溶液溢出,沿着地面向车间外墙体渗透流入苗榜沟。并且现场对你厂渗漏的磷酸溶液进行采样送州环境监测站,经检测磷酸溶液中PH为1.28,TP为25615.89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2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剑环罚告字[2016]5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三条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捌仟圆(¥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剑河县信用联社
户 名:剑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
帐 号: 2621010001201100040065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厂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送到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16年8月1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州环境保护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剑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