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黔东南州公安局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剑河县太拥乡青石板加工厂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摘牌的通知
黔东南环通〔2016〕162号
剑河县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检察院:
2016年5月5日,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和州检察院联合对剑河县太拥乡青石板加工厂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州级挂牌督办,各办理单位按照督办内容开展督促办理工作,并按程序报送挂牌督办验收申请及相关技术支撑材料。
经核查:该加工厂已按挂牌督办要求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并新建1个沉淀池(容积62.1m3),加上原有的3个沉淀池(容积22.5m3),基本达到了环评要求;该加工厂于2016年11月1日通过了剑河县环保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备案号:52262920161);剑河县环保局已对该加工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16年11月1日,经组织剑河县环保局与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对该加工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落实了环保有关措施,实现生产废水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气和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即剑河县太拥乡青石板加工厂已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完成了整改,该项挂牌督办任务已基本完成。
经研究,决定对剑河县太拥乡青石板加工厂予以摘牌。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黔东南州公安局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