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6月1日我局对丹寨县安米炉料有限公司工业硅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6月4日- 6月1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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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 名称 |
文号 |
发文 时间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 地点 |
1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不予批准丹寨县昌昊金煌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
黔东南环函[2018]53号 |
2018.6.1 |
丹寨县昌昊金煌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
昌昊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 |
丹寨县兴仁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