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7〕7号
雷山县惠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0657500644
地址:雷山县丹江镇教厂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你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经雷山县环保局批复同意(雷环表[2016]8号),建有沥青搅拌站生产线一条,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两条(A站、B站)。2017年8月30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会同雷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沥青搅拌站未生产,混凝土搅拌站正在生产,A站、B站两条混凝土搅拌站正在卸水泥,储罐仓顶除尘器关闭未运行,仓顶有大量粉尘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5时3分至15时30分);2.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5时45分至16时35分);3.2017年9月4日雷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雷环责改字[2017]52号)及送达回执;4.雷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雷环表批[2016]8号);5.雷山县惠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 雷山县惠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副经理杨秀奇的任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7.现场检查照片3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17年10月24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7〕8号)及其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分理处
帐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