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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11-16 15:36     (浏览:)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7〕5号

 

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K4FL7E

地址:凯里市新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17年8月11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凯里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下属子公司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隧道窑焙烧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除尘脱硫设施未运行,页岩砖焙烧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20米高烟囱排放。8月23日州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凯里市环境监察大队对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厂进行再次检查,检查时该厂隧道窑焙烧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除尘脱硫设施电机开启,脱硫使用的溶液未按照《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操作要求添加石灰石和烧碱,烟气经清水除尘后通过20米烟囱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17年8月11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8月23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陈贵江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责改[2017]4号)及送达回执;4.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厂监测报告》(黔东南州环监字[2017]41号);5.凯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年产3000-4000万块标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凯环函[2009]102号);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的函》;8.《贵州省凯里刃具厂年产3000-4000万块标砖生产线砖窑烟气除尘脱硫项目设计方案》;9.《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砖厂租赁经营协议》;10.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1.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厂负责人刘双平《身份证》复印件,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厂管理人员陈贵江《身份证》复印件;12.凯里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执法通知书》;13.现场检查照片2张。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7年10月24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认为砖厂排污总量未超标,要求免于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7〕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公司《关于页岩砖厂环保问题的陈述和申辩函》(凯新司函[2017]4号)的书面材料为证。

我局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后,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委托凯里市环境监察大队对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厂于2017年11月9日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除尘脱硫设施处于运行状态,烟气经处理有经2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除尘脱硫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经会议研究,认为贵州凯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厂已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整改,但其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依法应进行处罚,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理由不充分,决定维持对你公司的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分理处

帐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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