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5月2日我局对雷山苗岭风电场110kV升压站及送出系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5月2日- 5月1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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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 名称 |
文号 |
发文 时间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 地点 |
1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雷山苗岭风电场110kv升压站及送出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黔东南环表[2018]7号 |
2018.5.2 |
雷山苗岭风电场110kV升压站及送出系统工程 |
雷山县天雷风电有限公司 |
升压站: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永乐镇乔毫坳 线路: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永乐镇境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