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举报,丹寨县龙泉镇高排村高排车间有土法炼汞“窝点”,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位于原汞矿高车间处有搭有一简易木棚,内有土法炼汞小炉窑生产工艺,已经停止炼汞,随后执法人员对“土法炼汞”作坊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对其生产设备实施查封,经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该土法炼汞小炉窑涉嫌在原汞矿高排车间采用“土法”方式炼汞,期间将生产产生的废弃矿渣随意倾倒炼汞点旁3米处,废渣达9.69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土法炼汞小炉窑炼负责人涉嫌环境违法犯罪,随后及时将案件移交丹寨县公安局,丹寨县公安局5月18日对土法炼汞小炉窑炼负责人立案侦察,2017年9月28日,丹寨县检察院向丹寨县法院提起公诉,丹寨县法院于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日判决土法炼汞小炉窑炼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