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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鑫凯达金属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2017-07-11 11:26     (浏览:)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7〕1号

 

贵州鑫凯达金属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0061006537N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根据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黔东南州环监国污字〔2017〕2号)数据,显示你公司2017年第一期监督性监测废气处理设施出口硫酸雾浓度均值为36.4mg/Nm3(其中,第一次实测浓度为40.1mg/Nm3、第二次实测浓度为33.8mg/Nm3、第三次实测浓度为35.2mg/Nm3),超过《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硫酸雾排放浓度20 mg/Nm3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黔东南州环监国污字〔2017〕2号)、2017年3月14日台江县环境保护局所作的《台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3月20日台江县环境保护局所作的《台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4月5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所作的《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4月26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所作的《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4月26日台江县环境保护局所作的《台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7年5月17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7年5月23日向我局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要求免于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7〕1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贵州鑫凯达金属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为证。

我局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后,对你公司提出的关于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2017年第一期监督性监测硫酸雾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等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经研究,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的硫酸雾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等问题与《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及有关事实不符,要求免于处罚的理由不充分,决定维持对你公司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分理处

帐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

 

抄送:台江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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